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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阁百问|第4问-如何应对行政机关查扣工程机械设备

法阁工程机械 201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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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工程机械代理商、租赁商无论是自营,还是销售或租赁给客户,都或多或少都会遇到设备被查扣的问题。一旦设备被查扣,最直接的问题就是还款出现风险,然后就是设备能否取回。
对于行政机关查扣工程机械设备,法阁君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从程序上来判断行政机关是否有权查扣

行政机关做出任何一项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大家有时间翻看《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话,就会发现很多都是程序性规定。所以,面对行政机关提出查扣设备,大家不要着急,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判断其是否属于合法查扣。

1、规定动作是否到位

具体的判断标准有
(1)表明身份

(2)现场调查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

(4)告知申辩权

(5)复核

(6)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复核

(7)作出处罚决定

(8)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9)告知当事人复议及诉讼权利,以及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时限及
      机关

(10)结案

(11)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按相关规定归档保管
这里要特别提示下, 表明身份的验证条件就是: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取证+出示有关证件。如果连这点都做不到,基本上这个查扣行为就是违法的。

2、法定文书是否出具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结合上述要求,大家完全可以理直气壮的要回执了。记住,这不仅仅是一个凭证,更是一个判断扣押期限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


二、从时间上来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合法查扣

大家一定要明白,行政行为区别于司法行为,讲究的就是效率性。因此,查扣不可能遥遥无期的。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据此,大家知道了吧,一般而言,行政机关查扣设备不超过30天,最长不超过60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也是为什么法阁君提示大家索要查封、扣押清单并注明日期的原因哦。

三、从要件上来依法依规的主张设备返还或赔偿之诉

设备被查扣,不意味着无法取回。实际上只要符合以下5种情形,行政机关就需要返还设备。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我们经常会使用的依据主要有两种: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因此,当我们自营或客户购买或设备租赁时被查扣。一定要依法进行抗辩和申诉,同时认真核对处罚决定书和扣押时间,只要处罚决定中没有罚没设备或者出现了超期查扣,我们都可以依法要求返还。

同时,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所以,如果遇到行政机关查扣设备时发生损毁,我们也有权提起民告官的官司哦。

孟子说:“只有善德不足以处理国家的政务,只有法令不能够自己发生效力(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有了一部良好的法律还需要有良好的实施和执行,才能产生理想的效果。

因此,我们国家专门颁布了《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就是为了防止行政强制权被滥用而给各级行政机关戴上的一道紧箍咒。从而达到既可以依法实施强制行为又可以避免滥用强制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对于公民或法人,我们也有权监督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责,并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与法阁为伴,只需每天阅读法阁推送的文章,您就会进步一点点,懂行一点点。有问题,找法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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