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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广告招挖机学员 骗了近百万元

苏末果yu 20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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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挖掘机学员,包吃住,免学费,集训一个月,毕业后学校安排就业,月薪过万元。”在这样一则“招生广告”的引导下,200多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学员被骗。从2014年2月到4月底,利用这种手段,3个月里,安徽两名男子打着交“燃油费”、办理“挖掘机操作证”的名义骗取近百万元。因构成诈骗罪,2人均获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学员:  一进学校  就被要求交燃油费2600元  18岁的小陆是文山人,2014年2月,他在家里看电视,一则挖掘机培训的招生广告引起他的注意,广告的内容是:培训学习挖掘机,集训一个月,由学校推荐安排工作,月薪万元以上,如果和用工单位签订两年合同,就预付一年的工资。“广告上称有公证处公证,包教包会,学会为止,而且是gov补助,包吃住,免学费。”  觉得这是一个不错的工作机会,小陆打电话到云辉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云辉学校)咨询。  小陆来到云辉学校报到。刚报了名,学校就要求每名学员交2600元的燃油费。签订合同后,学生开始上理论课,10多天后,老师才终于带学员上机实际操作,可因为学员较多,每天每个学生都只能上机操作学习约30分钟。  经过简单的10多天培训后,云辉学校自行组织学员进行理论考试,又以办理“挖掘机操作证”为名,让学员交了3900元作为办理挖掘机**的费用。  “3月中旬,发了培训结业证后,学校告诉我们**需一个月,等**发下来后,才能安排工作,让我们回去等待。可2个月过去了,我们不仅没拿到**,工作的事也没了下文。”小陆说,随后他和同学一起报了警。  侦查:  学员简单培训后  并未拿到挖机操作证  2014年4月28日,接警后,西山分局民警在云辉学校办公室将申某、卜某等人抓获。  经查,申某、卜某是安徽人,2014年1月10日,由申某出资、卜某任法人代表兼校长,二人共同在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成立了“云辉职业培训学校”,租了两台挖掘机,进行挖掘机培训。  2014年1月,为广招生源,两人经商量讨论并编写**的宣传广告,在新疆电视台和内蒙古电视台循环滚动播放,称“云辉学校招挖掘机学员,包吃住,免学费,集训一个月,包教包会,毕业后学校安排就业,月薪过万元,签2年合同,预付一年工资等,面向全国招生。”  广告发出后,果然有人关注,他们每天都能接到数十个咨询电话,为了引诱更多的学员上钩,学校还专门针对学员们可能会咨询的问题,进行了整理,总结了一套“常问解答接线员话术”,由话务员以统一模式回答学员问题。  2014年2月,陆续有学员到学校报到,学生到校后被要求交2600元的燃油费,该校从办学开始至涉事嫌疑人被抓获共收取了212名学员的燃油费,共计46.5万元。  经过一个月简单培训后,云辉学校自行组织学生进行考试,又再次以办理“挖掘机操作证”为民收取了122名学员的**费,共计476040元。  学员毕业后,学校均未安排、推荐工作,学员们也未拿到所谓的挖掘机操作证。民警在现场查获的所谓挖掘机操作证也并非按正规程序办理的挖掘机操作证。  庭审:  两被告人均获刑12年  各处罚金10万元  西山区检察院以申某、卜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西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机关认为,申某、卜某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责。  法庭上,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申某辩称,云辉学校由申某出资,卜某担任校长,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取得了办学证书;其收费数额不准确,并提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卜某也辩解称云辉学校是合法成立的,向学员收取的费用远远不够培训费,并且已向学员交代清楚,其没有故意诈骗学员。  西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申某、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广告宣传,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关于二人的辩护,经查,收集在案的物证、书证,证实两人无论是在发布广告还是在学员报名以及**过程中均实施了欺骗行为,致使学员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进而遭受损失。虽然对学员进行了简单的培训,但二人却并无能力推荐工作,所谓的操作证并非正规途径办理,故二人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另外,云辉学校系合法成立的意见,也并不影响对二人诈骗罪的定性。  据此,2015年8月,西山区法院一审判决,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宣判后,申某提出了上诉,昆明市中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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