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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回复论坛jiuzhuolong说 我 在网上攻击散步,我做一下回答

挖挖挖挖 201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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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td]楼主姓名:张高明;湖北省房县军店镇官居桥村7组,**编号:422626196301221514
投诉主体: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三一挖掘机湖北代理商
争议事由:欠款金额认定争议
事实与理由具体如下:
       我是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楼主投诉我公司涉嫌购机欺诈一事;认为楼主认为欠款争议、毫无依据、随意惴测和理解,长达一年拖欠欠款,拆除GPS,逃避催收,特作出以下的抗辩理由:
一、欠款总额认定事宜
      楼主(张高明)与公司签订《工程机械买卖合同》、另则楼主与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另行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费用明细表》,上述都是楼主的亲笔签名,对欠款总额、还款期限、每月还款额都作明细的约定;实则、从楼主在两单位书面合同及相关附件,欠款总额都是极为清晰、且客观存在较易理解,并无任何争议。
     楼主诉称货款总额不对,亦提供不出有说服力的证据,仅凭个人的自圆其说论证,纯属个人憶想,与事实客观发生存在相违、与合同约定有悖。
      我公司有相关合同、相关附件、还款明细表、原离职分公司经理张海(楼主上述有提及)可以作证。     
二、拖车理由和形成原因
1. 四年还款期限楼主还款三年就拒还款
   由于楼主是采用四年融资租赁方式租赁挖掘机,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四年融资租赁期限,楼主付完三年后,最后一年合计16万欠款就拒付款,其理由是原离职人员杨元仲口头同意其还款,只需还三年就不用还款了,纯属子虚乌有,姑且不谈杨元仲是否陈述过此话(已核实杨元仲说根本不可能)。
  A.四年还款期限随意编造理由就减少一年还款,总额近乎少16万,完全不合情理; 
  B.楼主的理解和编造离职人员的说法,作为变更书面合同约定;是不合适的,合同是楼主反复确认签订。
  C.三年的还款总额连挖掘机裸机价金额都达不到,何况四年产生的银行利息、保险费(有保单和保险**2.75万为证)、管理费以及其他杂费等(合同约定都很清晰),是楼主说不承担就可以不承担的吗?
   D.楼主是以旧换新,原旧机抵款价格明显高于其实际价格,我公司回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但楼主对新机总额毫无依据提出异议,着实让人费解。欠款总额有16万的价格差异,明显不合情理。
     楼主认为货款总额有欺诈,应当向人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未经审判机构判定合同无效外,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甲、乙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2、楼主拆除GPS,藏匿挖掘机、逃避债务
      楼主为逃避债权,私自恶意拆除GPS,是符合拖车的条件的,且主观上有恶意侵占挖掘机之嫌,个人的信用是不是楼主所述一样守信,值得商榷!
3、拖车依据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未支付租金,依约收回租赁物(三一挖掘机),是符合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对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权属的规定,不存在侵犯楼主的所有权问题。
四、关于破碎锤质量有瑕疵之说
     公司从未与楼主张高明出售过破碎锤,并未签订任何破碎锤的买卖合同、以及破碎锤货款支付事宜,亦不存在破碎锤产品质量、维修情形等之说。
五、售后服务不满回复
     自楼主融资租赁挖掘机后,服务记录上有楼主的签字,维修记录单上楼主签署的意见都是:服务满意,保养和服务完好等类似评语;并无任何争议,有相关服务维修单为证。
    拖走挖掘机对楼主难以接受,心情可以理解;但牵强附会于服务维修不满,欠款总额有异议、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之嫌;而且上述争议非服务、产品质量引起的,不应对产品、服务提出异议。

      上述回复,特请楼主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维权、合法的表达诉求;而不应在网上攻击散布。我公司是湖北在三一的代理商,秉乘三一集团“先做人、后做事”经营理念,打造“服务第一品牌”,将三一良好的产品口碑和企业信誉一直进行到底,绝无漠视客户的正常诉求。


                                           三一重机 武汉九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1日                                                                    [/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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