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机老板请警惕!机械租赁合同中不懂这些条款要吃大亏!
本文作者:马康,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写在前面:
《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虽然都有“租赁”二字,但适用的法律有很大区别,本文内容是针对《租赁合同》的,万万不可直接全盘套用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适用。
设备租赁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条款大致分为忘了约定也没关系的条款、忘了约定可能会吃亏的条款和掩耳盗铃的条款三类。搞清楚这些条款,对原有的设备租赁合同进行查漏补缺,就可能完成一次免费的合同升级。
忘了约定也没关系的条款:
1.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的条款
除了约定的解除权外,合同法已经给出租人规定好了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其内容可以说是童叟无欺,公平又合理~
1)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合同法219条)
2)未经同意转租的(合同法224条),不过要注意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6个月内行使权利。
法阁公司就怕吃饭的设备被承租人搞坏了,前期审查的时候对承租人张三的资质、水平挑挑拣拣,可这张三拿到设备后又偷偷转租给了个二把刀李四,万一这李四把设备搞出了个三长两短可咋办,法阁公司发现后立即依法解除了合同,要求张三立即归还设备。
3)承租人无理由未支付或延迟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支付的。(合同法227条)
法阁公司把一台高空作业设备租给了张三,合同都开始履行了,却发现备租赁合同忘了约定租金逾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心这么大的公司不知道还能活多久),好在合同法已经作出了法定解除权的规定,法阁公司只要先去主动催告张三限期还款,过了催告期还是没还就可以解除合同要回设备了。
2.减损义务的条款(合同法119条)
法阁工程机械公司出租一台塔吊给张三,张三预期后法阁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收回设备,可张三就是不还,一气之下法阁公司远程对设备进行了停机操作。结果设备不能用,张三也不再像以往那般疼爱设备了,停在某个矿区,任凭设备风吹日晒、雨雪交加,最终法阁公司找到设备的时候已经完全报废不能使用了。虽然设备租赁合同里没有约定这种情形出现时应当由张三承担损失,但合同法已经规定好了张三是有减损义务的,这个损失就是张三没有尽到减损义务造成的,赔偿是没得跑了。
3.承租人的妥善保管条款(合同法222条)
如果承租人干完活没有把设备开回去,第二天回工地发现设备被偷了、被暴雨冲进河里了,忘了在合同中约定也没事,造成的损失依法由承租人承担。
4.未经同意不得对设备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条款(合同法223)
法阁公司把一台吊车租给了一个女司机,到期还车后法阁公司傻眼了,原来威武霸气的机械怪兽变成了粉红系的HelloKitty涂装,这可怎么租给其他铁骨铮铮的用户呢?虽然合同里没约定不能涂装成HelloKitty,但这个恢复原貌的费用也得依法由这个女司机掏。
5.违约后租赁物的占用费【(2017)黔23民终349号判决】
法阁公司租给张三一台高空作业设备,每月租金1万元,设备租赁合同中只记得约定了违约金忘了约定设备占用费。租期届满后,张三拖了半年迟迟不归还设备,这半年如果算租金可是能收6万的,而半年的违约金算下来才2万,这样不就成了张三即使支付了违约金还是占了大便宜?
法阁公司把张三起诉到法院之后提出来设备占用费的主张,结果法院支持了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设备的占用费。所以即使合同忘了约定租赁物的占用费,起诉到时候也一定要提出来,自己不提法院可就真的不管了。
忘了约定可能会吃亏的条款
1.维修义务条款
这里维修义务分三种情况:
1)设备本身质量问题的维修义务是出租人的;
2)承租人过错造成损毁的维修义务是承租人的;
3)但是设备使用过程中正常损耗的这部分维修义务如果没有约定就是出租人承担,约定由出租人承担的话那就是出租人承担。
2.管辖条款
一定要记得约定在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否则,按照合同法就只能是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设备使用地)的法院管辖了。有可能以后得坐着飞机去打官司了。
3.律师费、差旅费等主张权利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的条款。
很不幸,实践中常常约定了被告支付律师费法院还是会找理由不支持,比如没有发票啊、律师费收取过高不合理啊什么的。 但没有约定的话,那就是十有八九不会支持了。律师们也发出了大量的声音希望法律能明确被告承担律师费。
4.拖车及拖车费承担条款
这在行业中是个热门问题,情形比较复杂,展开讲会是一篇千字长文,法阁后续会专门就这个问题进行展开,这里只说结论,如果以后有可能会拖车的,拖车条款和拖车费承担条款是一定要提前约定的,不然诉讼中会吃大亏。
掩耳盗铃的条款:
1.出租人可以不开发票的条款((2010)渝一中法民终字第3396号)
很多人可能会有这样的经历:在饭馆吃完饭,结账时,老板会主动提出不开发票可以给送两瓶可乐。
不论吃饭还是设备租赁,不开具发票都是违反我国税法中的法定义务的,合同约定了也没用。
以防有人在理解上跑偏了,这里另外说明一下,出租人的发票是必须开的,只是法律没规定必须先开发票后收钱,承租人是不能以还没开发票为理由拒绝付款的。
2.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条款
1.)当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损失应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231条)((2008)密民初字第1957号判例)
法阁公司将一台挖掘机租给了张三使用,张三使用设备的时候,发生了泥石流导致设备灭失,这时候,即使设备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风险由张三承担也是没用的,设备损害的风险依法由出租人法阁公司承担,承租人有权因履行不能而解除合同。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质量不合格,(合同法233条)
这一点,做高空作业设备的尤其要重视,如果设备本身有质量问题,可能会危及到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就算合同中已经把这些风险明示,承租人也签了字愿意承担风险。承租人还是可以以此为由随时解除合同的。
3.过高的逾期利息
实践中参考民间借贷管理办法,逾期利息一般是不得超过年息24%(这个数除以365就是日息了),如果约定过高,建议诉的时候就干脆只主张24%,一方面少掏点诉讼费,一方面避免有些法院因违约利息过高而酌情调整,结果却调整的还不到24%。
4.属于《合同法》第52条中合同无效情形的条款
合同法第52条对合同无效的情形是有强制性规定的: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属于《合同法》第53条情形的条款
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两条无效的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6.其他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0条)
除了前述的这些掩耳盗铃条款,还有其他像什么“本合同最终解释权贵甲方所有”“押金一概不退”“乙方不得解除合同”这些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的条款也都是无效的。
其他值得一提的问题
1.使用租赁物期间产生的收益归属归承租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225条)
这句话的亮点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租赁设备不但可以收取固定租金,也是可以跟承租人分账的,比如把设备租给一个客户,客户用来去工地揽活挣台班费的,合同中约定每个月在台班费中抽取50%算作租金也是合法可行的。
2.以租代售合同
不知会不会有租赁商有这样的想法:对一些常年租赁设备的客户,干脆把租期设置的长一点,搞个以租代售,反正租期到了设备损耗的也差不多了,利润也都赚够了。
但实践中以租代售合同会被视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因为合同法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规定: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才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以及买家在支付了75%以上价款的话,出卖人就不能解除合同、要回设备的,只能主张付清余款了。
而租赁合同就不存在这个问题,逾期租金不足全价款的五分之一,和租金已经付了超过75%以上才逾期,也是可以解除合同要回设备的。我们当然不能做本质上一样的事情,却换个合同名字就剥夺了法律对买受人的保护。
所以如果真想卖,那就得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来对待。
看完本文,赶快审查一下自己的设备租赁合同有没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旦发现合同有漏洞,可以找法阁律师团队定制一份穷尽风险的合同。关注法阁工程机械公众号,回复合同定制或者合同包就可以找到获取渠道哦。
小测试: 下列哪个条款属于忘了约定有可能会造成损失?(答案就在原文中)
1.诉讼由出租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2.未经同意禁止转租
3.承租人使用设备发生的一切事故与出租人无关
4.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这个可以有,我们就是干这行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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