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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日立ZX70小挖自燃 用户代理商对薄公堂讨说法

小松220-6 201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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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费50多万元购回一台挖掘机用于运营,使用1年半后机器自燃成了一堆废铁,损失惨重。买主因此拒绝支付尚未付完的货款。在被商家告上法庭讨要货款和违约金时,买主以质量问题为由反诉商家赔偿40万元。谁是谁非,法院日前就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作出最终判决。 

为致富 花巨资购挖掘机 

今年44岁的林强是钦州市人,有经商头脑,也十分勤劳节俭。他以前做过多年小生意,后来又学会开车技能。2006年前一直在帮老板开长途货运车,积攒了一定的资金。 

近年来,随着钦州、防城港经济的大开发大发展,各项建设工程在火热上马,挖掘机的需求量不断上升。而挖掘机价钱不菲,一般人还买不起,林强认识的一位老板朋友购买挖掘机用来出租就赚了大钱,于是他想自己会开挖掘机,按现有的经济实力购买一台挖掘机还是可以的,何不买一台自己经营呢? 

为了购买挖掘机,2006年9月初,林强先后2次来到南宁,与专营挖掘机的金鹰公司洽谈购买事宜,进展颇顺。9月6日,林强与金鹰公司就此签订了一份买卖挖掘机的《销售合同》。 

挖掘机的价钱昂贵,林强购买的这台日立牌挖掘机就达52.8万元。好在合同约定他先支付15.3万元后,余款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林强签订了合同,付了首期款,办了挖掘机交接手续,就可把这台车开回去了。当他在挖掘机接收单上签名时,接收单上注明这台机器质量状况是“完好”。也就是说,林强接收这机子时,他认为质量是合格的。而按合同约定,质量保证期为1500小时或1年,如果林强对产品质量有异议,须在提货后10天内提出,10天内未向金鹰公司书面提出异议,表明货物是合格的。同时,合同也对林强分期付款的期限作出约定,并明确最后付清余款的期限为2008年3月6日。在约定的分期付款期限内,林强每逾期付款1天,就得按逾期支付该分期款金额(含利息)的万分之十违约金,直到这期款项付清之日止。林强心里很清楚,他不按时支付每期货款,违约金可不是笔小数目。 

很无奈 机子自燃成废铁 

林强买回了挖掘机,便马上投入运营中。日子在一天天过去,林强的机子运行正常,在约定分期付款的前面几次,他都是守约的,可是,后来不知什么原因,竟发生多次逾期付款的现象。 

而让林强与金鹰公司发生正面“冲突”甚至闹上法庭的缘由,竟然是双方都意想不到的一件事。那是2008年3月2日,林强的这台挖掘机在运营中突然冒烟着火了,机子完全烧毁,令林强痛不欲生。随后,消防大队认定火灾原因是:挖掘机回油管漏油遇发动机高温,以致引发火灾。 

本想通过购买这台机子赚钱致富,现货款没付清,机子也报废了,让林强直呼“倒霉透了!”从此,他不再按合同约定付清所欠货款,至2008年4月29日,林强尚欠金鹰公司的货款本息4.149万元,违约金也达到7582.72元。金鹰公司多次催问,要求他结清欠款,林强一直在气头上,自然坚决回绝。 

欠货款 法庭相见激争辩 

见没有商量的余地,金鹰公司决定“法庭上见”,遂聘请律师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林强支付所欠货款本息4.149万元、违约金7582.72元,还要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 

“金鹰公司与林强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交付1台合格的日立牌挖掘机给林强,林强未在约定的期限提出质量异议,因此即使发生机子自燃的事实,但也不是机子质量的问题。而林强未能按约定支付所欠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履行支付尚欠货款本息及违约金。金鹰公司为索还这笔债务,不得不支付律师代理费,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也该由林强承担。”法院开庭审理时,金鹰公司的代理律师如此说。 

“至今尚欠货款本息4.149万元,我对此没有异议,但金鹰公司完全明白我为何不支付。因为机器不可能无缘故地发生自燃,肯定是质量的原因。消防部门认定引发机器火灾的原因就是挖掘机回油管漏油遇发动机高温,这是机器存在质量问题的重要依据。”林强说,按购销合同约定,金鹰公司应当提供给他的是1台日本生产的原装进口“ZX70”的液压挖掘机,但事实上该公司并没有向他提供该机生产制造商的产品合格证和“原装进口”的海关手续。“金鹰公司至今都无法证明这台机器是原装进口的,这只能解释为他们以其他机械冒充原装进口的销售给我,不仅违反合同约定,而且存在欺诈行为。” 

林强说,如果金鹰公司要他承担违约行为,他反诉对方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因为机器被烧现在无法使用了,由此造成了他的损失。“按照一般机械的使用寿命10年计算,这台机器价格52.8万元,每年折旧费5.28万元,仅使用17个月,折旧费应为7.48万元,我的实际损失是45.32万元,现我仅要求赔偿损失40万元,并没有超出损失范畴。”林强一口气陈述了自己的反驳观点。 

“我方在起诉中提供的一份《原产地证明书》及该挖掘机进口商出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足以证明金鹰公司提供给林强的挖掘机是原装进口液压挖掘机。”金鹰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林强没有对这台被毁的机器进行质量鉴定,不是由于质量问题引起的火灾,因此他反诉要求40万元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属违约 偿清欠款违约金 

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金鹰公司与林强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林强在写有机器状况完好的机器接收单上签名,说明金鹰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合格的标的物。林强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且林强对尚欠金鹰公司的货款本息4.149万元没有提出异议,林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林强提出因机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突发火灾,造成机械完全烧毁,要求金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这一请求理由不成立:一是林强使用机械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提货后10天)或产品质量保证期限(1500小时或1年)内对产品质量是否有问题,没有提出过任何书面的异议;二是机械发生火灾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之外,金鹰公司的质量保证责任已解除;三是林强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出进行质量鉴定,消防部门只是对起火的原因进行了认定,且消防部门也不具有质量认定的资质;四是林强提出的40万元反诉请求没有详细的损失计算依据。因此,林强的反诉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判决林强支付金鹰公司货款本息4.149万元,暂计至2008年4月25日止的违约金7582.72元(此后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违约金另行计算),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驳回林强的反诉请求。 

要上诉 终审判决又驳回 

林强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他的反诉请求。 

由于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南宁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金鹰公司在一审提供的一份《原产地证明书》及该挖掘机进口商出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均证明金鹰公司提供给林强的挖掘机是原装进口液压挖掘机。一审认定本案讼争的挖掘机不存在质量问题是正确的。金鹰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林强未按合同约定付清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林强以挖掘机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要求金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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