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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星行之恶行”一个卡特330D用户发表的文章

挖机李二 2009-09-15

2.8万 88

从版主那里提供的博客网上看到的,看样子是一个真实的客户,还挂了横幅:



我们不信任利星行。弄虚作假,嫁祸于人,不负责任,坑骗卡特客户。

首先,我需要了解卡特挖机330的车,发动机是否都存在质量问题,利星行(徐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龚应强先生告诉我们,卡特330的车 发动机都有问题,利星行(徐州)公司都不敢卖了,如果发动机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又是谁在欺骗消费者呢?!这就是我们与之打交道的利星行(徐州)公司。

做为卡特彼勒的客户,我们需要卡特彼勒来主持公道。

2009年3月13日,我向卡特彼勒投诉了利星行,利星行没有作为。

2009-4-28我第一次前往昆山,向Andrew.Melvin先生、范保春先生反馈,希望问题能够得到解决,昆山方面准备派员前往银川易初明通对机器进行检查。

2009-5-8我第二次前往昆山,这次昆山换了一个人—吴贲先生来解决这件事,昆山准备派员去银川易初明通对机器进行检查。

2009-5-23昆山方面派员前往银川易初明通对车进行检查,同行的有负责利星行的卡特彼勒代表徐宁生先生。

2009年6月10日吴贲先生电话通知我,机器修理的费用,利星行出,现在等易初明通的人工费用报价

2009-6-29我第三次前往昆山,与昆山方面吴贲先生、韩忠先生商讨解决的方法,昆山方面提出进行‘善意’的帮助,维修费用可以承担一部分。

我不接受‘善意’的帮助。我认为利星行有过错。

这次挖机的大修,存在那么多的问题,我想不通,带着这个疑问,2009年4月8日,我到达昆明人保,拿到的‘发票、定损明细、定损确认书’,回到徐州后,对照利星行09年4月1日给我的实际更换零件明细(利星行徐州公司签章确认,并有电子档拷频出库单据),结果发现问题如下:

两套明细:

利星行(徐州)公司,在这台出险的卡特挖机定损、维修过程有两套明细,这两套明细都没有让我们看到,一、给保险公司一套明细,用于定损理赔。二、给易初明通(银川)公司一份实际发生的更换零件明细,用于确认利星行(徐州)公司的维修范围。这两套明细只要不“碰面”,那么昆明人保、易初明通(银川)公司都不会发现问题,真是杀费苦心。

只修不换:

在保险公司已经进行赔付的零件中,利星行徐州公司存在只进行修理,而不进行更换的零件有(局限于我匆忙中查到的),1)发动机盖 237-7938 金额30759.92元、(2)散热器盖 273-7911 金额15036.4元、(3)消声器205-6642 金额15706.38元、(4)机滤 1R-1808 金额386.02元、(5)空滤器总成255-2914 金额6822.43(该项是直接导致发动机故障的直接原因)。合计金额68711.15元,这些还只是我们匆忙中查到的。

定损零件更换问题:

定损零件明细是贵公司直接向昆明人保提出,为保证大修后的整机质量、性能,能够回复到卡特新机器水平,坚决要求更换纯正的CAT零件明细,以利星行出库单为准,并传给人保昆明公司,人保昆明公司认可后,按照该明细进行了赔付,而这份明细并没有让我们看到,该明细是我在09年4月8日到昆明人保财险公司拿到的。09年4月2日利星行给我的出库单(工作单号ks25588、xz17051),经过贵公司确认无误并签章,工作单是由出库单录下的,一一对应无误。对照这两份同样出自利星行的明细----定损理赔明细、实际更换零件的出库单明细,结果竟存在31项,涉及金额250365.4元零件,定损赔付实际上却没有进行更换,那么为什么没有进行更换?这些零件哪去了?对整机质量、性能的影响程度有多大呢?

冒领问题:

同样是利星行公司出具的这两个确认无误的明细(一个是定损明细、一个是利星行徐州公司签章确认无误的出库单),ks25588中,201个项次,306523.6元中,不是定损需要的零件有28项次,涉及金额19874.92元,占7.65%。xz17051出库单零件明细244项次494997.3元中,不是定损明细需要的零件有194项次,涉及金额288999.23元,占58.38%。这些我不需要的零件占用了挖机必须更换零件的配额,那么对挖机大修后的性能有多大的影响呢?

发票问题:

这是利星行(徐州)公司龚应强先生首先自己承认涉嫌‘诈保’的事项,但是我,一直不明白怎样‘诈’的,发票是供应强先生直接特快专递给昆明人保的,我没有见到。昆明人保公司将赔付款直接打入利星行公司,发票号及金额如示0497# 135000元,0498# 489443元, 5094# 312000元是我在09年4月7日去昆明人保拿到的发票复印件,我本人按照龚应强先生的要求,我向龚应强先生交付了9.2万元现金,做为我要承担的那部分款项。

机器现状:

09年2月20日,我们将这台CAT330D挖机,主动交回融资公司,挖机经过银川易初明通初步判断,这台挖机必须停止使用,重新进行大修(修理),那么,我非常不明白,我们花费了进百万大修的设备,在过去的17个月之中,仅仅运转了约2000小时(工作时间+调试时间),利用率50~60%就又要重新大修(修理)?

定损明细是利星行公司直接向保险公司提供的,并没有交给我们确认,这些明细是我们在09年4月在昆明人保拿到的。实际更换零件明细也是出自利星行公司,并且,利星行确认无误并签章,这两个明细贵公司都有。

早期  故障:

我们千里迢迢,自己承担4万元的费用,将车拖回徐州利星行,无非是冲着徐州利星行在徐州、维修时间短、维修质量好,但是现在呢?07年5月27日至2007年9月25日,我的挖机在利星行公司大修历时4个月,时间上并没有让我们看到什么优势。 9月26日进入工地,9月27日就发生故障,从此故障不断,多次传真、电话联系没有结果,期间仅有一人/次在07年10月8日,派员现场维修,直到08年4月,我才被告知利星行公司不能到银川进行跨区服务。

效率、质保期(整机、大修)与客户的利益:

我们07年3月20日购机,挖机出险、大修、重新恢复工作日期是07年9月26日,整机保修时间应当还有6个月呢,银川易初明通承诺继续享有保修,但不包括大修更换的零件,大修更换过的零件将由承接大修的单位承诺保修期限,银川易初明通需要大修更换零件的清单,以便确认保修范围,而这样一个清单从07年12月5日开始谈及此事,历时8个月,直到08年7月28日还是经过徐宁生先生等人的协调,利星行才极不情愿将这个简单到不能再简单的事情解决,这里面有什么‘猫腻’呢?需要掩盖什么吗?,这台本应当享受的新机、大修质保期待遇,被‘拖’了过去,利星行有过错。

利星行 有过错。

龚应强负责零件销售,大修维修应当是苏兴旺先生负责,而整个过程龚应强操办了,这里面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呢?

现在,利星行龚应强称以上这些问题,是帮助我在免除我需要承担的20%保险的免赔,首先这个外资公司允许这样做吗?这也是龚应强先生编造出来的,是在‘洗刷’自己的过错所为。这台仅仅使用了一个月的卡特彼勒挖机,后面还有35个月的还款期限,我们绝不会致后面还款期限35个月而不顾,然后允许为了节省几万而降低维修标准,更何况我们还支付了9.2万元现金给龚应强先生,龚应强先生称是我们应该承担那部分款项。那时,我们的要求只有一个,那就是,机器一定要保质、尽快修好,达到龚应强先生承诺‘像新机器’一样,我们要用它进行剩余35个月的还款,维修挣钱是利星行的事,整个运作过程是龚应强先生一手替我们操办了,况且,我们也不懂这些程序。报到昆明的定损明细、定损发票我们没有见到,更没有我们的签字认可,这是我在09年4月8日到昆明人保才拿到的。

2009年5月利星行公司派员并有卡特公司代表徐宁生先生一同前往银川,进行实地检查,徐宁生先生了解了实地情况,利星行公司也有检查结果(这仅仅是利星行公司的检查结果),这些检查结果我们没有看到。

我不希望这件事将给利星行公司产生什么负面影响,我们多次主动和利星行(徐州)公司、利星行(昆山)公司交涉,大修后的设备从进场的第二天就开始故障不断,从掉螺栓到发动机故障不停的发生,我们反馈不断,但是,利星行公司,从来没有一次像样的、负责的解决问题,更没有利星行公司付曜生先生的所说的“客户是我们的衣食父母,客户的满意就是我们最大的追求”,以上的问题,我也用特快专递的方法发给付曜生先生,也向Andrew.Melvin先生反映过,但是,利星行这家标榜为客户满意作为最大追求的公司,。

这家公司没有一点积极的态度,使用以上做法,对待卡特彼勒用户,已经不是尽不尽责,是错误有多大了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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