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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电办关于做好旧挖掘机进口申请材料转报工作的通知

挖机人 200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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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旧轮胎式挖掘机、旧履带式挖掘机和旧其他挖掘机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为切实做好旧挖掘机进口管理工作,各机电办需认真核实申请进口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核实申请进口单位提供的“设备状况说明”书面材料时,需核实以下内容:

    1、进口旧挖掘机的品牌及型号、机器制造年份及已工作的小时数;

    2、发动机编号和挖掘机的出厂编号;

    3、机器外观照片;

    4、旧挖掘机的作业效率;

    5、司机耳边噪音;

    6、发动机尾气排放情况;

    7、旧挖掘机是否配有保养、使用手册(中文、外文各一套),零部件手册和装箱单;

    8、进口用于国内销售的,需说明向消费者承诺的整机和重要零部件保修期。

    二、拟申请进口的旧挖掘机的上述八项内容,应符合《进口二手挖掘机验收规范》(JB/T10694-2007)所规定的标准。标准摘要见附件。

    三、核实《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二和三款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材料齐备并核实后,按《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转报国家机电办。

    五、《国家机电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旧挖掘机进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机电办进字[2006]7号)不再执行。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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