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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挖机善意取得的法律构成及认定问题

工程机械法律 201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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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出卖方无权处分、出卖赃物等问题给买受人带来的法律风险,判定交易行为能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有以下几点:一、对于出卖人无权处分或出卖物系赃物不知情;二、支付了市场价格的货物对价;三、对于出卖物的所有权作了合理审查。 因此预防的具体措施应根据这三条进行。其中第一条,买受人应在协议中明确出卖人对于出卖物的所有权声明;其中第二条,买受人应保留支付价款的凭据,并且该价款不能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其中第三条,应审查出卖人的所有权证明,如果没有直接证明,则应取得间接证明。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将买卖协议进行公证只是表明双方协议的真实性,如果公证的协议内容违法,该公证是随时可以被撤销的,更不能把作了公证理解为取得了完全的购买的合法手续,而且公证的费用也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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